四川眉山,男子婚后到妻子家中生活,还经常因琐事殴打妻子及子女。男子的两个孩子不堪“虐待”,还没成年便外出打工,男子的妻子也随之外出,并与男子断了联系。男子随后一气之下变卖家产,并将房屋毁坏,也外出打工。转眼30多年过去了,已满75岁的男子发现仅凭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遂向2个孩子讨要赡养费,结果却遭到子女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眉山中院)据悉,76岁男子王某将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给自己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个月支付给自己800元生活费。面对王某的控诉,王某的女儿称自己年幼时遭到过王某的虐待,并且王某在1994年抛弃了妻子和未成年的子女,至今已经30的收入足以负担其生活及其医疗费用。自身也经济困难,仅愿意在能力范围内每月承担王某的生活费300元,不愿意承担王某的租房费用。王某的儿子则辩称,现在自己住的房子的宅基地还是自己舅舅无偿提供的,如果让王某跟自己一起住,舅舅就收回宅基地,届时自己以及跟着自己生活的母亲,都将没地方住。同时,自己离异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一个月3千块,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具有同时赡养父亲的能力。王某妻子作为第三人也参加到诉讼中,对于王某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王某妻子认为两个子女应当一人赡养一个老人,如今自己跟着儿子生活,儿子赡养了自己,王某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女儿解决。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王某婚后到妻子家居住生活,而后又将户籍迁到妻子家。期间,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矛盾,殴打妻子及子女。两名子女未成年便外出务工,随后妻子也外出同儿子一起生活至今。至1999年王某患胃病,经治疗后,离家外出打工并租房居住生活至今。离家出走时,将自家居住房屋毁损,家产变卖。另查明,王某的女儿肢体三级残疾,属于已婚状态,育有一子,已成年。王某的儿子独自携母在舅舅支援下另建房居住生活至今,属于离异状态,现从事修脚工作,月收入两三千元,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王某现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现租房租金每年1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等必要费用。王某已年满七十五岁,长期以来一直在外独自租房居住生活,仅凭其目前收入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子女应当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儿子已独自赡养母亲多年至今以及与王某矛盾积怨较深的事实、生活意愿,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以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酌定由王某子女共同承担王某的租房租金,按照实物计算价值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赡养费330元便于履行为宜。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是凡事皆有因果,作为王某本人也应在此事中深刻反思自己过往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相处中予以改善,家人之间彼此相互体谅,增进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王某儿女每年各支付给王某900元租金,其中,王某女儿每个月另支付给王某330元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王某辩称自己经常性殴打妻子及子女的事实与自己的诉求无关,子女也没有无未成年即外出务工的事实;一审法院按实物计算的330元中生活费并未包含医疗费;子女均有向自己提供生活住房的能力,应向判令子女向自己提供住房等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与子女的情感状况确定由子女支付王某的租房费用,该方案能够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且符合本案客观实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需要程度、物价水平及子女的抚养能力确定。在王某的子女经济能力均不强且尚有老人需要赡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实物价值计算并确定由王某女儿每月支付王某330元生活费,已经能够保障王某的基本生活。王某现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有农村新农保养老待遇每月约170元,该费用作为王某的收入,应当用于王某的生活及医疗消费。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关注@安律说法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